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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6号 当事人:石家庄奥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蓝山国际A座1604室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金属焊丝20000 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10000168448,申报商品编号83112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 报总价93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90400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 报出口货物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72021000016844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 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提供的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 中国天津养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 晓 送 年 力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5、0036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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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46993 陈雪剑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5号 舱单传输申报不实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申报船名:地中海玛格丽塔MSCMARGARITA,航次:XA050A,提单号:MSCXA050A01,东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原申报为空箱的箱号为FSCU9770830的集装箱非空箱。该司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0.27万元 0.1万元 2021/8/1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石家庄奥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91130108358516220T 回永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6号 申报不实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金属焊丝20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10000168448,申报商品编号83112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93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90400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人民币6.2万元 6.2万元 2021/8/11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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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5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申报船名:马士基哈利法克斯,航次:104EI,提 单号:MSC104EI03,其中编号MSCU5134204的集装箱申报为空箱。经查,该集装箱 非空箱,当事人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舱单、提单合同发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材料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大和国天地 津 21 魔 海 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