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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6号 当事人:石家庄奥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蓝山国际A座1604室 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金属焊丝20000 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10000168448,申报商品编号83112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 报总价93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9040000项下,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 报出口货物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172021000016844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 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提供的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 中国天津养 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 晓 送 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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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陈雪剑 | 罚款 | 0.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 回永信 | 申报不实 | 罚款 | 6.2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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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5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 1308A号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申报船名:马士基哈利法克斯,航次:104EI,提 单号:MSC104EI03,其中编号MSCU5134204的集装箱申报为空箱。经查,该集装箱 非空箱,当事人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舱单、提单合同发票、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材料为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大和国天地 津 21 魔 海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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