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邮关缉(贰)查字〔2020〕0001号决定书

津邮关缉(贰)查字〔2020〕0001号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邮关缉(贰)查字〔2020〕0001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邮关绳(贰)查字[2020]0001号 当事人:刘钊吃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6年09月15日 身份证号:120105199609153919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月荷苑35-03 2019年2月21日,以都洪栋为收件人的EE167569030TH号邮件邮寄进境。 经查,该邮件中包含眼镜王蛇标本一件,属国家禁止进境物品。经查,该眼镜王 蛇标本实际收货人为当事人,当事人采取隐满物品真实名称并以其他物品进行掩 饰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行 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为 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境物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将涉案的眼镜王蛇标本一条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 我或法院换更提供的担保被服,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家年和国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华 邮 中 局 00年一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