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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275号 当事人:天津立世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葛华 企业代码:12109699LP 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 区8号楼A322房间 2016年6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合金槽钢5500千克,价值2570.4美元,扁钢 6046千克,商品编号为7216509000(出口关税:0),价值 3309.81美元;经查,槽钢为非合金钢,扁钢商品编号为 72143000(出口关税:15%),与申报不符,漏缴税款人民币 2815.47元,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人民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60000438266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二0年 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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