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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9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09452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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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6号(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
附件:1.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 2.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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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05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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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1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美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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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03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5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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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5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5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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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014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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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9号(关于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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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573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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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29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 式违字[2020]0029号 当事人: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406910013 法定代表人:王祥生 联系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生活区 2019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同海关申报进口050320191039100027号报关单项下货物 ,其中第44项申报品名电缆,商品编号85444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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