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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014 号 当事人: 尼尔森植焊(天津)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61 号汇城广场 18 层 1806 2017 年,尼尔森植焊(天津)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了 3 批 螺 柱 焊 机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71000102596、 010120171000195117、010120171000244505),分别按照税 号 8515809090、8515801090、8515809090 进行申报。经查, 上述商品税号应归入 851539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7617.04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 币 0.88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