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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1032 号 当事人: 北京温阳建鑫经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十字街南 320 号 2017 年 10 月 18 日,北京温阳建鑫经贸有限公司申报进 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010120171000411958,申报商品为 可编程控制器、水箱、机头和导向环共 4 项,其中可编程控 制 器 的 申 报 税 号 : 8537101190, 水 箱 的 申 报 税 号 : 8515900090,导向环的申报税号:8515900090。经查,该票 货物中的可编程控制器的实际税号应归入 85371090,水箱的 实 际 税 号 应 归 入 84195000, 导 向 环 的 实 际 税 号 应 归 入 84799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6715.31 元 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5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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