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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605 号 当事人: 北京东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海 关编码:1113210003 地 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11 号 2020 年 11 月 16 日,当事人申报进口 3 票货物(报关单 号 : 010120201000588968、 010120201000592130、 010120201000592184),申报品名均为水烟果燃,申报税号 均为 2403990090,申报总价分别为 20592 美元、17460 美元、 14526 美元。经查,上述商品税号应为 240311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 罚款人民币 8900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