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396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5.02 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453号)
经查验,该票货物的收件人是北京天汇智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运单号为:02360613486-665422840612,实 际货物为疑似“仿真手雷”5 个、疑似“仿真手枪”4 把、 疑似“仿真爆炸模拟炸药”6 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7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787号).pdf
-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203号处罚决定书
371120210000214487、371120210000241330、 371120210000293507、371120210000304172、371120210000318747、371120210000327586、 371120210000338671、371120210000257876、37112021000029350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 书、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11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9 万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25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4 万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104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532号).pdf
-
津新关缉(叁)查违(复核)字〔2020〕0002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78882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我关提交申辩材料,我关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