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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396 号 当事人: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大兴区魏永路(天堂河段)70 号 根据税管(广州)验估[2018]4962 号指令,税收征管中 心 ( 广 州 ) 对 报 关 单 010120171000055303, 010120171000125856, 010120171000227044, 010120171000268442, 010120171000271453, 010120171000357445, 010120171000381849, 010120171000422367,010120171000526854 中申报的第一项 “密封条”开展归类验估,认为根据密封条申报的用途(密 封用)和材质可能归入税号 40169390 项下,且同企业申报 的多票报关单存在相同风险。现场海关联系企业核实情况, 并据企业提供的该商品的具体情况说明,认为其存在申报不 实情况。 2019 年 10 月 15 日,北京海关关税处认为该商品应归入 税则号列 4016.9390,该公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经查,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联博瑞翔(北京) 报关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多次申报进口同类密 封条,除税管中心提及的 9 票外,另有 30 票存在相同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300496.86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5.02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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