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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252 号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东侧 2015 年 12 月 19 日,中外运·敦豪保税仓储(北京)有 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以 KJ3 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 1 票, 收 件 人 为 丰 泰 齐 科 技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 , 报 关 单 号 为 012720151804737481, 总 运 单 号 28831068052, 分 运 单 号 5302454942,申报商品为纳米涂膜 50 箱,申报价为 5422.66 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为 3811190000。经现场海关开箱查 验,发现实际货物的品名、数量与申报情况一致,但实际货 物价格应为 51000 美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 人民币 79976.25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4 万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1 年 0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