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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453 号 当事人: 北京天汇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 601 号楼 23 层 2708 室 2016 年 5 月 17 日,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在利用 风险自查及先期机检对海关需要查缉的重点货物进行筛查 时,发现一票货物机检图像异常,遂将货物移交首都机场海 关快件处。经查验,该票货物的收件人是北京天汇智达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运单号为:02360613486-665422840612,实 际货物为疑似“仿真手雷”5 个、疑似“仿真手枪”4 把、 疑似“仿真爆炸模拟炸药”6 块。现场海关将货物开具代保 管物品凭单,并要求进口公司北京天汇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说明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所指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 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 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自述材料、仿真枪认定书、北京海关货物查 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进口的仿真手雷 5 个、仿真手枪 4 把、 仿真爆炸模拟炸药 6 块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