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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1]1203号 当事人:泉州市伟业城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505963390 法定代表人:谢丽玉 联系地址: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 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厦门东渡 海关分别申报出口“支柱”共22票,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 ),FOB总价共计8069631元人民币。经查,实货均为圆形截面的镀锌钢管,应归入商品编号 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75593、020220210000502199、020220210000564266、 020220210000391125、020220210000417336、020220210000543778、020220210000514291、 020220210000375653、020220210000536358、371120210000228070、371120210000304533、 371120210000319265、371120210000338740、371120210000214487、371120210000241330、 371120210000293507、371120210000304172、371120210000318747、371120210000327586、 371120210000338671、371120210000257876、37112021000029350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 书、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和目和光 港 海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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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505825595519031 | 谢丽玉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203号 | 罚款 | 55 | 12/29/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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