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93、120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2-30 · 类别:处罚

    经查,实货毛巾为720条,价 值360美元;另有,棉质浴巾1656条,毛毯3360条、化纤制浴巾13600条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2. 政策解读 | 印尼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4-11-20 · 类别:解读

    供稿单位:动植检司、福州海关、广州海关 进口鲜食椰子现场查验 (三)不合格处置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 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印度 尼西亚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 或发现土壤、枝叶、果柄、其他植物残体 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 理。

  3.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2、1023、102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4-1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692746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5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19-09-17 · 类别:法规

    二、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5.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0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08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壹)查/违字【2020]0007号当事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金家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01910074法定代表人:付斌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76号(现68号)二层A区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76921号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其中:第二项茶具

  6. 平说关事(33):来自一线报告之ECIQ系统运营情况

    时间:2017-02-13 · 类别:文章

    降低查验率到企业和商检均可接受水平,参考分类管理的查验率; 6. 提升系统稳定性,也要避免频繁进行系统更新,应当将问题进行定期集中更新并告知企业更新日期和相关说明,这样便于企业业务安排; 7. 提高ECIQ回执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例如:通过回执信息查看这票单证流向、国检内部的操作节点等等; 8. 完善操作说明。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7号

    时间:2016-08-18 · 类别:处罚

    上述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证明书、查验记录、取样记录、涉案货物及样品照片、天津海关化验中间鉴定证书、石家庄海关归类决定等证据为证。   

  8.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7、112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18 · 类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2.5 9/1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以上行为有19072021007165345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8〕1003号

    时间:2018-07-25 · 类别:处罚

    经海关计核,涉案手册项下涉案进口保税料件货值130.94万元,漏缴税款29.2万元;未补税边角料货值70.08万元,漏缴税款15.63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查验记录、县政府情况说明、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10. 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时间:2014-03-12 · 类别:法规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下,海关依法删除原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对海关已经确定布控、查验或者认为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不予办理直接退运。布控、查验或者案件处理完毕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