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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204号 当事人: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132208233X,法定代表人:陈浩,住所:上海市娄山关路85号。 2021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三票货物,其中申报出口毛巾46005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267425美元;申报出口浴巾5300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137800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经查,实货毛巾为720条,价 值360美元;另有,棉质浴巾1656条,毛毯3360条、化纤制浴巾13600条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同天法 鑫新淮海 12月29日 x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93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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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193号 当事人:天津宏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08410D,法定代 表人:牛丽娜,住所:天津开发区太湖东路99号3-2。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代理苏州川隆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阀门221套,申报商品编号8481804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522.7195美元 ,申报总价115521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370761。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 1552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7076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光 新 海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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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91310105132208233X 陈浩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1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三票货物,其中申报出口毛巾46005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267425美元;申报出口浴巾5300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137800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经查,实货毛巾为720条,价 值360美元;另有,棉质浴巾1656条,毛毯3360条、化纤制浴巾13600条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罚款 2021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三票货物,其中申报出口毛巾46005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9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267425美元;申报出口浴巾53000条 ,申报商品编号6302601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137800美元,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经查,实货毛巾为720条,价 值360美元;另有,棉质浴巾1656条,毛毯3360条、化纤制浴巾13600条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6588、020220210000506590、020220210000506591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8万元整。
30.8 12/29/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宏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120116758108410D 牛丽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代理苏州川隆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阀门221套,申报商品编号8481804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522.7195美元 ,申报总价115521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370761。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 1552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罚款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代理苏州川隆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阀门221套,申报商品编号8481804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522.7195美元 ,申报总价115521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370761。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 1552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7076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0.15 12/2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