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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7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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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1391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年和国无 新澄海菜 0月16日 新和国天线 新港海 18月16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8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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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19072021007165345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武汉目无茶 新港海 09月17日 天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共利 新港海洋 1 124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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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南城泰正贸易有限公司 91361021MA35NC3R58 朱贞香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139178号报 关单项下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FOB总价 : 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 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为940108元人民 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139178号报 关单项下200吨石墨化石油焦,商品编号2713121000(无出口退税,无监管条件),FOB总价 : 1460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无出口退税,需两用 物项 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涉案货物价值为940108元人民 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1391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11 9/16/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七台河精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1230900MAICLH5M22 王兴民 法人及法人企业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当事人于2021年6月13日向东宁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190720210071653455号报关单项下童车1207辆, 申报毛重为10576千克,总价25953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503001000。经查实际毛重为6400千克,总价为25727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2.5 9/1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