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4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3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当事人于2020年8月7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 为020220200000456626。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3129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456626号报关单、查问笔 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家和国天术 新港海关 814月13日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MIYY 中请发改或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 共利园 新港海 2404月13日 水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2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天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国天城 和国 新港海 8412日 02112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2、1023、1024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天津纺织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岳德纲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2号 | 罚款 | 1.3 | 11100000000133313D | ||||||||
| 新郑市宝德高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红利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3号 | 罚款 | 12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宏昌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高峰玉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4号 | 罚款 | 2 | 11100000000133313D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