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7号

当事人:唐山宏盛源钢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高文同

注册地址:唐山市滦南县安各庄镇刑洪村村南

海关编码:1302961424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1月6日,当事人向石家庄海关驻曹妃甸港区办事处申报出口锰合金方钢2832.9吨,报关单号为041220150125500036,申报税号为72283093.00,经取样化验送检,本品应归入税号72283010.00”,与申报不符,违反了海关规定。

   上述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复印件、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证明书、查验记录、取样记录、涉案货物及样品照片、天津海关化验中间鉴定证书、石家庄海关归类决定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