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18〕1003号
当 事 人: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周金海
注 册 地 址:海兴县武港路北
海 关 代 码:1309930276
当事人在经营加工贸易手册期间, C04085150005号手册剩余保税进口不锈钢板材110.793吨下落不明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边角料13.4吨未补税。C04084150093 号手册有边角料45.894吨未补税。经海关计核,涉案手册项下涉案进口保税料件货值130.94万元,漏缴税款29.2万元;未补税边角料货值70.08万元,漏缴税款15.63万元。
以上情况有加工贸易手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查验记录、县政府情况说明、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照片等材料为证。
(一)保税料件下落不明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保税料件下落不明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款第十八条(三)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边角料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边角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款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万元。
综上,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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