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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103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合并申报,归入847149400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0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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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4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上述商品属应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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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01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8118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新港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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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公告)
四、海关根据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海关实际监管的要求确定监控摄像头的重点监控范围或区域。主要包括:车辆进出通道及卡口、海关查验场地、检疫处理场地(不含第三方检疫场地)、泊位、施解封区、查验地磅、运输工具登临区、航空箱拆板和组板区、旅检大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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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3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036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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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永和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证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固定资产卡片;融资租贷合同和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企业记账凭证、发票、收据、银行电子回单、付款通知书等财务记录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查验记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询问笔录、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工商注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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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07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170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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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25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955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新港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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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78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78号当事人:北京倍舒特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秋红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远光街3号海关编码:1118930140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6月25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打孔膜6票共计31517.6千克,申报总价165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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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10082号当事人:江苏星际纸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青,住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99号光伸国际购物中心4-131铺。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无纺布次品10010千克,商品编号为5603929000,总价1801.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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