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和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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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用于融资租 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构 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共和 二〇二一二十一月生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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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不罚字[2021]0001号 当事人:金永和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森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3707962631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潭路5999号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与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海关 监管期内的1台减免税设备(意大利进口组合机床)予以融资租 凭,租赁期限36个月。2020年7月6日,当事人收到上海三井住友 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融资款。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 主动与上海三井住友总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提前解除对 上述减免税设备的融资租赁。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涉及 货物价值人民币801.3529万元。 主要证据: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固定资产卡片;融资租 贷合同和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企业记账凭证、发 票、收据、银行电子回单、付款通知书等财务记录单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潍坊海关查验记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询问笔录、检 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 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工商 注册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