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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034号 当事人:朗佑(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住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 )香港街18号208-25室。 2018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和光堂驱蚊贴264千克 ,商品编号为300510900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6%),总价3477600日本元。经查 ,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8089119(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0%),需农药进出口登记管 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036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