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4号处罚决定书-1

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4号处罚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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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平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国天津 3930467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