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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071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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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0071号 当事人:天津汇盛通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兰,住所:天津市滨海新 区中心商务区南卫里10-4-103。 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代天津港保税区新海昱金属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 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梯铅合金61530千克,商品编号为8110101000(进口关税率:1% 增值税率:16%),总价166131美元。经查.实货为梯氧粉,商品编号应为28258000(进口 关税率:5%,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3427.70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170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 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国中原关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热线中心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国天 印) 07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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