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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违字〔2019〕12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6-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800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771690号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意见、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2.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7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87967号报关单据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万元。

  3. 解读 一篇读懂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时间:2019-07-25 · 类别:解读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危险化学品发货人或其七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危险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4.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8〕0813号决定书

    时间:2018-12-24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813号当事人:天津市进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绪全,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杰盛里61号楼1门201室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当事人分27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吐氏酸,共计429500千克,商品编号为2922210000(出口退税率:13%),

  5.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753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证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6.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20〕000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1-1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228045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

  7.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5-16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52号当事人:河北圣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1419室海关编码:1301966960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石墨电极碎料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85824

  8.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壹)签/违字[2020]0028号当事人:南皮县志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志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309963849法定代表人:回海超联系地址:河北省南皮县正港路南侧乌马营工业区2018年5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自马来西亚进口020220181000077091号报关单项下乙烯

  9. 津新关检罚字〔2020〕000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053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10. 津新关缉违字〔2019〕25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2-1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2094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