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12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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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19]0122号 辛集市锦奥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策,登记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小辛庄乡小 章村。 2018年10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无纺布卷,总重 803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5603119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6%)、 5603129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税率16%);5603139000(进口关税率10%,进口增值 税率16%);经查,实际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771690。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800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771690号报关单、查验 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意见、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港 海 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