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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52号 当事人:河北圣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云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1419室 海关编码:1301966960 2018年8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石墨电极 碎料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85824,申报净重为100000千克,申报总价40000.00美元 ,申报品名为石墨电极碎料,申报税则号列为38019090.00,监管证件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8011000.90项下,监管证件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 许可证,涉案货值合人民币195388.88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85824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津东 换 (关印) 关 民 2019年0月15日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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