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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7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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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0077号 当事人:北京新天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晓琼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7号院3号楼14层31403 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自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187967号报关单项 下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500000个,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申报CIF总价1600万日元。 经查,实货外包装印有“Foruseinordinarymedicalenvironments”字样,认定为医用口罩。当事 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87967号报关单据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 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起 新 港 海 20 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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