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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55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20046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307834号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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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43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143号当事人: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景顺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王岭海关编码:13039402402018年0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乳化液泵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52297,申报重量为15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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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10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验记录、报关单据、购销合同、出入库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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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48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叁)/违字[2019]0148号当事人:久益环球(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0949099法定代表人:MATTHEWGREGORYLANGBRIDGE联系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经四道227号2019年3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46466号报关单项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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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22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4421、020220191000025569、020220191000025570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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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违字20173028号当事人:福安市鑫恒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福安市城北棠兴路436号2014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聚丙烯,报关单号021720140670042825,申报重量16000千克,申报货值CIF价184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39021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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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50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4940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国内销售单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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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001号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42961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TJ2018061749号鉴定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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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72020000004052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及其它证据材料等为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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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70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4785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TJ2018092671号海关化验鉴定证书、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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