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2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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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222号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茵,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 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3票废 旧瓦楞纸箱申报商品编码47071000(进口关税率25%,增值税率16%),重量574474千克,总 价C&F151472.63美元。经查,货物实际重量为603275千克实际总价为C&F159146美元。当事人中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中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8589.1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4421、020220191000025569、020220191000025570号报关单及相 关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堂 新 港 海 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