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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28号.jpg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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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违字20173028号 当事人:福安市鑫恒辉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安市城北棠兴路436号 2014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聚丙烯,报关单号021720140670042825, 申报重量16000千克,申报货值CIF价18400.00美元,申报税 则号列为39021000.90。经查,实货为白云石,应归入税则号 列25181000项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上述事实有021720140670042825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 查验记录、证人证言、化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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