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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702号 当事人:大城县弘亚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10960662 法定代表人:胡克致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王文村北 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PE废碎料16000 千克,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147858,申报C&F总价7200美元,保费费率3%0,申报商品编 码3915100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监管代码:AP)。经查,实货为 聚四氟乙烯,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90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监管代 码:AP)。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4785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TJ2018092671号海关化验鉴定证 书、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和国天地 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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