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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10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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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10号 当事人:宁波华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杰,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郸州区姜山镇科 技园区东一路。 2020年3月30日,宁波华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辛集保税物流中心申报出口 042520200250502276号报关单项下毛巾149280条,商品编号分别为6302609000、6302930090,出 口退税率均为13%,浴中8802条,商品编号分别为6302601090、6302930090,出口退税率均为 13%;申报毛重12310千克,FOB总价135705.6美元。经查,实际毛重为6810千克,实货为毛巾 29520条、浴市2355条,总价32071.5美元。另有湿巾1000个,商品编号为34011990;千衣盒20个 ,商品编号为84512100;汗蒸仓12个,商品编号为42029200;长通毯4000条,商品编号为 94049090;被子560条,商品编号为94049090,未向海关申报,出口退税率均为13%,总价 756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验记录、报关单据、购销合同、出入库单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 福 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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