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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1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10388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2.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1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017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4.9万元。

  3.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1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55257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20〕0009号

    时间:2020-05-29 · 类别:处罚

    经查验该批出口货物属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检疫,货物未贴安全公示标签。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商品收购供货合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缉违字〔2020〕0007号

    时间:2020-05-15 · 类别:处罚

    经查验该批出口货物属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检疫,货物未贴安全公示标签,未提供安全数据单。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商品收购供货合同、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6.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1-22 · 类别:处罚

    2018年7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142880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稀释水横向控制执行机构”,申报税号9031900090,申报价格6370美元。经查验,上述货物应归入8505909090,与申报不符。

  7.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8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并检验,实货应归人品编号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废物。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896、0202202000002179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金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时间:2019-04-25 · 类别:公告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9.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4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4596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签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10.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2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06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10120号当事人:新乐华宝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良住所:新乐市南环路136号企业编码:13019604982020年6月22日,当事:以进料对口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塑料流延薄膜机组,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183330,申报税则号列8477409000,出口退税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