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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4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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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舞(壹)违字[2020] 047号 当事人:天津惠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柏松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99号第二层222室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245945号报关单 项下“聚乙烯PE板”24938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20109090,总价19950.4美元。经查 核批货物 为多颜色混杂的不规则形状板材碎块,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 中国家禁 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4596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签别报告 、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上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款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顺国天光 麻 2 月04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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