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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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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10001号 当事人:筛得力天马工艺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R.SCHOLZREINHARDUWE 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汇丰路12号 企业编码:1215940320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流化床干燥机,报 关号为021720201000055257。经查,发现T190395-0030Cycloneoutlet旋风分离器出口等共计24个 部件未申报,共计CIF价格661980欧元,税则号列均为84199090,进口关税税率4%,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899497.5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55257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1月05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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