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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8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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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 查/违字[2010] 0180号 当事人:天津恒信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8968906 法定代表人:刘蕊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北侧东方商业街二段三楼302(韶山冲楼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 1896号报 关单项下乙烯聚合物53300千克,商品编号3901909000(进口关税税率6.5%, 直税税率 13%,监管条件无),C&F总价33579美元。经查验并检验,实货应归人 品编号 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 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896、0202202000002179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金 记录、归 类认定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 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司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松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顺国天卖 发 港 海 月12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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