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0001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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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邦和智能装备(河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佳林 联系地址: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建石南路与工业西街交叉口东行100米明远创业孵化园 A301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201763号项下共 计八项商品。其中第二至第五项商品“电子束焊接机(旧)”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当事人 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017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盛 港 海 01月04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