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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区关缉违字〔2020〕0012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及鉴定,上述货物为9类危险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相关规定。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63962号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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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740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鉴定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为初级形状高密度聚乙烯,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2000.9(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161315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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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为电力控制操作面板,应归入85371090.90,与申报不符。经核定,上述货物计税价格共计129931.98元,漏缴税款5124.51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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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20〕0040号处罚决定书
,申报总价18546英榜,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应归入9025800000,与申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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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 [ 2018 ] 0141号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41号天津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薇,联系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616室,联系电话:022-84111982-2018年0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汽车传感器等,其第四项申报品名为汽车散热器零件,商品编码87089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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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事宜解读
(3)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5)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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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36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84339010.00项下,关税实征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190.56元。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00391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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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0019号处罚决定书
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矿用自卸车一辆,申报商品编码8704109000(监管代码6A),总价20871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际货物应按照公路用自卸车归入商品编码87042230(监管代码46Axy),出口需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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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0697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10697号厦门金森毅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钢志,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201单元L区26室,联系电话0592-2396060当事人于2018年6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人造石墨,商品编码3801909000(进口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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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关检罚字〔2021〕0016号处罚决定书
经海关查验,发现有多组电池未向海关申报,其中254组锂电池,现场判定为9类危险货物,50组铅蓄电池,现场判定为8类危险货物。且上述电池包装均未见UN标记,使用了未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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