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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10697号 厦门金森毅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钢志,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 号201单元L区26室,联系电话0592-2396060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 名人造石墨,商品编码380190900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17%),数量8198千克,总 价32792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验,该批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归入商品编 码38256900项下 涉案货物已于2018年11月18日申报退运出口,报关单号020220180000787101。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1158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0220180000787101、提单、微信记录 、海关查验记录、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证人证 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