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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区关缉违字〔2020〕0012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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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辑查/违字[2020]0012号 当事人:索立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启 企业编码:210246906B 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黄海西三路(豪轩国际大厦)62号1单元11层06室 2020年7月23日,当事人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苯乙烯,报关单号 021720201000063962,申报税号39031100.00,申报数量19840千克,申报总价8531.2欧元,货值 约合人民币69311.73元。经海关查验及鉴定,上述货物为9类危险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 事人进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63962号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验鉴定报告、当事人 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用不 关印) 2020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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