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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41号 天津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薇,联系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 616室,联系电话:022-84111982- 2018年0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汽车传感器等,其第 四项申报品名为汽车散热器零件,商品编码8708919000(出口退税率17%),总价为12802.78美 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40091100(出口退税率:9%)项下。 另经调查,当事人曾在2016年11月19日、2017年5月6日、2018年2月1日出口过同品名同税号 的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60000845579、020220170000323222、020220180000090408。经当 事人单位核实并确认,此三票货物出口的散热器零件与此次报关单号020220180000290008项下 出口的散热器零件为相同货物。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00002900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查问笔录,020220160000845579、020220170000323222、020220180000090408号报关单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和国天天 港 海 八年八日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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