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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28 · 类别:处罚

    经海关查验及天津海关工业品中心鉴定,该涉案货物属于3类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为庚烷类,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化学品,应向海关申报出口检验检疫。当事人申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而未申报的行为,违反海关相关规定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70315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2012001720号鉴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间笔录等材料为证。

  2.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5-31 · 类别:处罚

    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7326909000;另,有镀锌铁丝卷,价值118美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5117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3.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2-0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12123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4.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4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22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街(政)查/违字[2020]0048号当事人:北京格瑞迪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志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政府南春路1号3层305室海关编码:11059641542019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封堵剂56246千克,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60484,申报总价为

  5.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9、1040、1041、1042、1044、1045、1046、104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5-17 · 类别:处罚

    经新港海关查验一处查验检测,实货应为高密度聚乙烯,应归入税号39012000(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涉嫌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6.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5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16 · 类别:处罚

    经查,实货中另有旧衣物、旧劳保鞋等物品,未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应为63090000,属于禁止进口商品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7886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7.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809号决定书

    时间:2019-02-27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809号当事人:山东丰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增,住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聚合物5132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进口协定税率:4.6%,增值税率:

  8. 津保税关检罚字〔2021〕001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27 · 类别:处罚

    经海关查验并鉴定(报告编号为2012003129),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9.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25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8-1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4325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10.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0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11 · 类别:处罚

    经海关查验,实货为矿物油,应归入商品编号2710199900(进口关税率6%,进口增值税率13%,进口消费税1.2元/升),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20920.37元。以上行为有01012019100058282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