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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259号处罚决定书11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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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259号 当事人:南京珍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润珍,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 步月路29号12幢-393。 2019年3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镀锌带钢18555千克, 商品编号为7210490000,总价29688美元。经查,实货为镀锌带钢2450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 72104900,总价7350美元: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丝220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83113000,总价2860 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4325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归 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中关集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天 联印厂 08月 發 ★ 港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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