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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47号 当事人:广西巧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才恒,联系地址:龙州县龙州镇龙夏路 10号滨江世纪城三期11栋二单元402房第4间。 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 货物申报品名海绵软白网PPI填充制品,商品编码9404210090,价格为279778.28美元,经查,该 项货物实际价格为100848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5612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奖 源 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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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5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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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45号 当事人:天津盈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守栋,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双 辰中路17号增1号(闲耀工业园)。 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铜精矿 1059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603000090,总价21180美元。经查,实货中有493千克属于禁止进口 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2517200000(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当事人违规进口 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129082。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05044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129082号报关单、查问笔 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光 新 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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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42号 当事人:湖南皓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令,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199号 花中城13栋1302室。 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冒口保温剂 ,申报商品编码3824999999(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价格人民币86400元,净重 48000千克。经查,实际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2620100000。当事 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涉案货物全部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10000072944。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73889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072944号报关单、查问 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发 盛 港 海 05月12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0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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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40号 当事人:天津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稳,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新港路111号 304室。 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颗 粒184415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01402090(协定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总价为 92207.5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2000(关税税率为6.5%、增值税率为 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45364.0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316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中国 新 港 海 多05月11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9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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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39号 当事人:天津勤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守澎,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天齐国际大厦A座907。 2020年9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已烧结铁矿砂及其 精矿2653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601120000(进口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监管条件 :7A)。经查,实际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应归入“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当 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1年2月1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105197。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6586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105197号报关单、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来 港 海 要0月11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9、1040、1041、1042、1044、1045、1046、1047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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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湖南皓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侯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2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4万元 | 4 | 5/12/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河北唐曼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范朋召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1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0.45万元 | 0.45 | 5/12/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勤裕科技有限公司 | 石守澎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9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3万元 | 3 | 5/1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欧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张稳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0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4.5万元 | 4.5 | 5/1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广西巧会贸易有限公司 | 黄才恒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7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2.5万元 | 2.5 | 5/14/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盈辉投资有限公司 | 马守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5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0.3万元 | 0.3 | 5/13/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大连瑞赛克塑业有限公司 | 刘伟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4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0.2万元 | 0.2 | 5/13/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天津驼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窦金宝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46号 | 违规 | 罚款 | 罚款8万元 | 8 | 5/13/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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