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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4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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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4号 当事人:南京吉永进出口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3201960GB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秀勇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岱山中路与岱山北路口4#地块社区中心大楼6210室 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200000470315,其中第十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冷补胶,申报税号40169990.90,申报数量 5000盒,申报金额2000美元,货值约人民币13996.4元。经海关查验及天津海关工业品中心鉴定 ,该涉案货物属于3类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为庚烷类,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化 学品,应向海关申报出口检验检疫。当事人申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而未申报的行为,违反 海关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70315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2012001720号鉴定报告、当事人情 况说明、查间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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