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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809号 当事人:山东丰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增,住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工业园区先农坛路与东外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聚合物51320千克 ,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进口协定税率:4.6%,增值税率:16%),总价39003.2美元。经 查,实货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商品编号应为3901402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 :16%)。当事人中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568.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2102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税 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大中关案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定中中大中,定第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和国天光 共 2月22 20 ★ 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