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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393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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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758号)
经查验,实际数 量为 3510 千克,实际总价为 175500 美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 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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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610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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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8〕0124号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13031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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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857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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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决字【2017】0007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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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918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8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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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9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9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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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解读)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的,且无需出口退税的清单,可申请 按6位HS编码进行简化申报。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以采取“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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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天简字【2020】001号)
经查验,商品“安 全门”按照“金属龙骨”进行了申报,“安全门”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30000”,与“金属 龙骨”的商品编号存在税差,漏缴税款3506.9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获说明及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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