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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简单) (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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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天简字〔2020〕0001号 北京赫立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孝满,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 3号院5号楼3层315,联系电话:13911854442 2020年2月19日,大顺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北京赫立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申报一票装饰货物,报关单号为012920201000003611,原产国为美国。经查验,商品“安 全门”按照“金属龙骨”进行了申报,“安全门”应归入商品编号“730830000”,与“金属 龙骨”的商品编号存在税差,漏缴税款3506.9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获说明及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0.28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