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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决字[2017]0007号 当事人:上海华颂明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3110965312 法定代表人:陆志刚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059号223室 2016年7月14日,上海华颂明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凭报关单号为020720161000118407报关单 申报进口“切割设备用台车”5台,申报税号8486909900总价5925000日元。经查验,该商品实 为装卸设备,应归入税号8486403900。经查,该企业于2015年5月27日凭报关单号为 020720161000085261报关单中报进口切割设备用台车3台,中报税号8486909900该商品实货为 装卸设备应归入税号8486403900.总价3555000日元,与上述涉案货物属于同种情况。经核定 ,漏缴税款33895.37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城中大所人二有的十期《高来然 罚款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十年四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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