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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063号处罚决定书
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参)违字[2019]0063号当事人:大连沐晨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210296204U法定代表人为:高磊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8号中南大厦A座1109室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35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板簧,申报商品编码87088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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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大通关 畅通大通道 ——海关总署解读《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为加快推进协同执法,提升协同的层次、扩大协同的范围,《方案》提出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守信综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新模式,海关、质检、边检、海事等部门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明确提出通过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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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69845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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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68734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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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违字【2017】3049号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10526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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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和第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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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208号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208号利拉伐(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USTAVSORENLUNDIN,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十道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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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7】5041号
以上违法事实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委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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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五、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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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8〕0154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021720181000047776等2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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